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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企业类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6 20:14:58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校助困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是指来源于企业赞助,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类奖、助学金。各学院企业类奖、助学金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企业类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企业类奖、助学金的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企业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排名在本专业的30%以内;

5.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6.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7.符合资助方指定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类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7.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8.符合资助方指定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企业类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企业类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由资助方决定。

第三章 企业类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企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企业类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具体时间按资助方要求决定。

第十二条 具体程序是:

1.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评选通知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各学院作好宣传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和上学年正规成绩单(经学院认定并加盖公章)。

3.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在院内公示3天后,由学院汇总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5天后,由企业类奖、助学金资助方最终确定。

第十三条 获奖、受助范围限制: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奖学金的学生不得申请企业类奖、助学金。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企业类助学金。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企业类奖学金。

4.同一学年内,原则上学生不能兼得奖、助学金。

第四章 企业类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企业类奖、助学金均在我校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校级企业类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和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各学院自设的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学院和资助方商议确定。

第五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获奖、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表达感谢之情等。

第十八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不参加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的;

4.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出现铺张浪费现象的;

5.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6.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企业类奖、助学金的通用管理办法。各项奖、助学金可根据资助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资助方有特殊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资助方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负责解释。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学生处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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