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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6 16:01:17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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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我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不高于4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的连续性岗位;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20-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直接打入学生校园卡。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给予相应的伙食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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