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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0-08-22 18:25:25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
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精准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根据上级部
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卫健委
《高等学校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
以及《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0
年秋季学期各级各类学校开学工作的通知》(辽委教通〔2020〕
38 号)《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20 条(修订版)》《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沈阳航
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
违纪处分条例》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全日
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
门要求或学校宣布疫情结束为止。
第二章 开学前学生管理
第四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未经学校批准
任何学生不得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如本人能主动承认
1 错误,且认错态度良好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记入本人诚
信档案。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三)因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
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沈阳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四)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提前返校的学生,不服从学校
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如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不服从隔离
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个人健康
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
不报、瞒报、错报、误报、漏报、迟报的,如本人能主动承
认错误,且认错态度良好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记入本人
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第三章 开学后学生管理
第六条 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学校出入管理规
定,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
下行为者,如本人能主动承认错误,且认错态度良好者,给
予通报批评,同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
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要求,擅自解除
2 隔离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
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四)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或听从学校安排的;
(五)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六)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
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七)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校学习等活动的;
(八)在校内开展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
谋取私利的;
(九)校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十)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
的。
第七条 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寝室、食堂、教室、图书
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且如本人能主动承
认错误,且认错态度良好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记入本人
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
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
3 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寝室内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不按照学校要求进
行集中隔离的;
(五)其他违反寝室、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
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八条 严格遵守疫情期间进出校园管理规定,有以下
行为者,如本人能主动承认错误,且认错态度良好者,给予
通报批评,同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
传染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
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
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
(五)采取翻越学校校门、围墙、栅栏等方式出入校园
的;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
管理有关规定的,参照《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
法》《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从严处
分。
4 第十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
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加处罚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十二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学生,处分权限、程
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
法》等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本科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
工作部负责解释。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新
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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