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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03-26 19:38:29   来源:   点击: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3.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以及持有低保证家庭的学生;

5.残疾或重病的学生;

6.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7.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受灾等)。

第二条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标准: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两个等级: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

1.特别困难: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2.一般困难: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例如: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家庭受灾,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第三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与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九月至十月份,在此之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次重新核实调查。对家庭经济情况有较大好转的(如取得相应的资助满足学校取消经济困难生要求的),将取消其资助。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须坚持本人自愿申请、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推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查、公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的程序。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办法:

(1)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必须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此表需到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政府部门或民政部门盖章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另外,学生本人还可以出具所在乡、镇或街道的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证明材料;

(2)各学院评审组应结合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生活实际,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年级的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诉。每个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本班经济困难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保证贫困生建档、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3)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在初步调查、摸底经济困难生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生活水平等进行深一步的核实、审查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本年级申请学生进行排序和分级,汇总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并协助学院做好经济困难生建档准备工作;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在确定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后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般为5天),建立经济困难生档案,公示结束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建立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5)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难以交纳学费的,经学校批准后可暂缓交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直接纳入经济困难生(等级待定)。

(6)辅导员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原则上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生及非辽宁省籍经济困难生进行优先资助。

第四条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1、学校对经济困难生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当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消三种情况;

2、经济困难学生调整主要采取年级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审核、投票的方式。对已建档经济困难生是否调整等级进行投票,以2/3及以上同意票作为等级调整的必要条件。

3、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情形者,给予相应表彰:

(1)担任班委、学生干部等职务,且在学期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2)学习成绩良好,成绩突出,或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

(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的;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参加志愿者活动,义务献血等的;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经济困难生。已取得经困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费。

(2)欠交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学费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者、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除外);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4)家庭因某些消费(如建购房、购车、结婚等)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5)吸烟和铺张浪费的,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6)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7)凡在享受缓、减免学费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缓、减免学费的资格,并要求限期补足相应年度缓、减免学费额度;

(8)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学生处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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