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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08 14:35:58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二级学院及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受理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而不再受理。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二级学院或学校做出的《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原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详细通讯地址及联系办法;
2、申诉的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学生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常设在校学生处。申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诉申请书等材料交至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并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统一受理。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诉;
3、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事宜的询问、调查等工作,并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后,应当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申诉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工作小组有权对学生申诉事项涉及内容进行询问和调查;凡所涉及的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由3至5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和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由分管校长决定其人选,负责会议的召集并按工作程序进行工作;工作小组成员有保护学生隐私的义务。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在工作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若成员因故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而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可由分管校长临时指定替补成员。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时,必须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在对涉及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调查与查证或听证等方式。工作过程中,工作小组必须详尽调查并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要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下列建议: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变更原处理决定。
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应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前,应以副本通知原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单位,原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单位如认为该建议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对调查过程、认定事实存在异议以及客观上无法履行时,应阐明理由及事实,并及时通知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一经撤回申诉,就同一事项申诉人不得再行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人提起申诉,与此同时或在此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该申诉中止审议,待法院审结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对复查结果及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申诉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9年8月31日经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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