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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6 16:02:06   来源:   点击: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严肃校纪,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创造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违纪处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是学校依法享有的内部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根本目的是育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理的原则是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分为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和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依次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 除违反考试纪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 违纪情节显著轻微的;

2. 违纪是由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 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2. 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査取证工作造成困难的;

3. 一人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4. 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后不满一年,再次违纪应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5. 三人以上结伙盗窃作案的首要分子;

6. 在新生入校报到、毕业生派遣、重大节庆等时间节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据其违纪的事实及处罚办法从重处理。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条 凡经学校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逾期未进行校内申诉或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同意开除学籍处分的,应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完各种离校手续并离校;学校给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放学习证明,本人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按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违反有关法规,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组织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传播暴恐音频、视频或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毁物品等形式挑起事端的为首者或幕后操纵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 张贴非法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责令其退赔所得财物外,视其动机、手段、后果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当时的市场价值)在499元以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当时的市场价值)在500元以上,尚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当时的市场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 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IC卡等有价卡、证后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 伪造、变造和盗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试卷、证明材料、证书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 冒领他人存款、汇款或邮件者,视其情节和冒领数额适用本条123款;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学校或他人财物,除责令其赔偿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99元(含499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 哄抢或抢夺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条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2. 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为他人窝赃、销赃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倒卖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处分;

2. 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 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内开展面向在校学生的校园贷款业务或为校园贷款公司发展业务人员、开展相关营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内开展直销业务或为直销公司发展业务人员、开展相关营销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和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吸毒或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贩运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从事色情陪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利用工具或其他手段窥视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 参与观看淫秽音像书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携带或存放麻将,一经发现予以没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参与打麻将,但知情不举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提供场所或工具以及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 侮辱、殴打教职工或其他管理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在校外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 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工作及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 恶意拨打火警、匪警等公共服务电话造成恶劣影响,但尚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 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 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先动手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 参与者

1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査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 提供器械者

1 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 结伙打架、群殴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 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 打架斗殴事件己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 引入非本校学生或社会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吹风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过的,给予警告处分;

2. 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吹风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气设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 或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 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隐匿或私拆他人邮件、打匿名电话、写匿名信等干扰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造成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携带或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没收刀具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在互联网或校园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利用互联网或校园网制作、复制、査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 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擅自转借、转让校内上网账号的,

视情节及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 利用互联网或校园网,或使用微信、微博、论坛、贴吧等网络通信、交流工具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公布他人隐私,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 入侵学校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或私自纂改学校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数据、代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严禁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违者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或私占、出借和出租床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由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的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 违反学生住宿规定,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7. 酗酒后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 扰乱宿舍、课堂、校园、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 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 伪造证明或涂改证件者以及使用虚假证件、证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 妨碍学校管理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3.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未经注册登记的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或者已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活动者,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14. 校内各级学生组织和个人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邀请或聘请校外社会团体、个人 到校开展讲学、讲座、培训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讲学、讲座、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 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6. 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制止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7. 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学校建筑物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8. 在校内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9. 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通知、公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0. 在校园内或宿舍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导致破坏公共环境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1. 故意隐瞒传染性疾病导致校内发生疫情,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拒不隔离治疗导致 校内发生疫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 高空抛物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3. 其他扰乱学校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造成不良影响且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违反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离校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8—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15天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者,给予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视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成绩记为无效,直接参加课程重修,给予警告处分。

1. 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携带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经允许使用自备空白草稿纸的;

3. 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互相说话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借文具和其他物品的;

5. 考试过程中打手势、暗号的;

6. 有其他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的。

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成绩记为无效,直接参加课程重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涂写与考试无关内容的;

2.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故意拖延时间继续答题的;

3. 拒绝监考或巡考教师检查考试有效证件,经劝告不听的;

4.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考试结束前将写有试题相关内容的纸张等带出考场的;

6. 不服从监考或巡考教师安排,影响考场秩序或干扰周边学生答卷的;

7. 开考后发现在试卷下面、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被发现有与考试相关文字资料的;

8. 桌面上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信息,考前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经核实确认是学生本人书写的;

9. 态度恶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或巡考教师的;

10. 学生主观故意损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的;

11. 开卷考试中,携带任课教师规定以外相关资料的;

12. 上机闭卷考试中,翻阅查看计算机原储存或自带电子资料的;

13. 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的;

14. 试卷为雷同卷的;

15. 有其它考试严重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三)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记为无效,直接参加课程重修,给予记过处分。

1. 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携带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等带入考试座位或身上,并处于开机状态的;

2. 借故到考场外翻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传递考试信息的;

3. 传递或接收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纸(有考试信息)的,或试卷、草纸被他人拿走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4. 考试中,翻看、査看所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

5. 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取报名、考试资格或成绩的;

6. 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四)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成绩记为无效,直接参加课程重修,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在考试期间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2. 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发送或接收信息,经批评教育,对错误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认识的;

3. 参与团伙(三人及以上)作弊的,经批评教育,对错误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认识的;

4. 参与使用网络社交工具群体作弊的,经批评教育,对错误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认识的;

5. 在考试位置上发现与考生身份信息不相符试卷且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6. 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经批评教育,对错误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认识的;

7. 抢夺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经批评教育,对错误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认识的;

8. 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 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五)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成绩记为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 组织作弊的;组织使用网络社交工具作弊(群主或提供考试枪手等)的;

3.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 盗窃或其他非正常手段取得试卷或答案的;

5. 考试前或考试中,伪造、散发试题答案、制造混乱,导致考试秩序失控或大面积抄袭事件的;

6. 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六) 经举报核实,根据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没有规定或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相关或相近条款予以认定、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涉及日常行为管理、思想品德教育、治安、安全的:

1.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讨论决定;

2.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3.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做出处分决定;

4. 对在校内影响较大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二级学院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协商处理;

5. 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6. 学生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纪律,需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二级学院、学生处审批。

(二)学生违反学习及考试等校规校纪的:

1.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生处讨论决定;

2.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3.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査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 陈述和申辩;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主持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 应有的权利;

2.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一式四份);《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应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其他必要内容;

3. 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送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

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4. 二级学院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回执》;

5. 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指定送达人(二人),将《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由其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回执》上签字。送达时另需有两名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有条件的可以录音、录像。如本人拒绝签字或无理取闹,送达人须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然后将《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留在该生所在宿舍,视为送达;

6. 无法直接送达本人,可将《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回执》送达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或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7. 本人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8. 本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签收后10日内根据《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诉。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生效期间遵纪 守法,未再受处分的,原处分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到期日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 交本人书面申请;

2. 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并形成意见,报送学生处复核;

3. 复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学生处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

4. 学校关于是否解除处分的书面决定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5,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按照《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试行)》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均需在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 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处分审批表、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解除(不解除)决定、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7713日经校长办公会审査通过,201791 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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